「我明明只借 1,000 萬,為什麼權狀謄本上寫 1,200 萬?」
這是客戶在設定完成後最常打電話來問的一句話。有人以為銀行多算,有人擔心自己被多綁了 200 萬。答案其實在民法裡,而且理由相當合理。這篇把它講清楚,順便講三件跟這個倍數有關、但很少人提醒你的事。
一、先分清楚兩種抵押權
民法上的抵押權有兩種,差別就在「利息算不算在設定金額裡」。
普通抵押權:依民法第 861 條,抵押權擔保的範圍是原債權、利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,以及實行抵押權的費用。也就是說,登記的金額指的是「本金」,利息那些是本金以外另外受擔保的,不會被本金的數字卡住。
最高限額抵押權:依民法第 881 條之 2,抵押權人只能在約定的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權利,而且第 2 項寫得很清楚——本金的利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,要和本金合計不逾最高限額,才在擔保範圍內。
差別就在這裡。最高限額抵押權是一個天花板,本金加上所有利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全部塞在同一個數字裡面,超過的部分銀行就沒有優先受償權,只能用普通債權人的身分去要,跟其他債權人一起分。
二、所以 1.2 倍是怎麼來的
現在的銀行房貸、二胎,幾乎全部都用最高限額抵押權,因為它可以擔保「將來會發生、金額還不確定」的債權,一次設定就能涵蓋整段貸款期間。
既然是天花板,銀行就必須先把未來可能長出來的東西預留進去:
利息。二十年的房貸,利息累積起來不是小數目。
遲延利息。萬一你繳不出來,從遲繳那天開始起算。
違約金。契約裡約定的那一筆。
如果設定金額剛好等於借款金額,那麼只要你欠一期利息,那部分就超出天花板、失去優先受償的地位。銀行不會接受這種風險,所以在本金之上多加一段緩衝——本金 100% + 約 20% 的緩衝,就是 1.2 倍。
要特別說明:1.2 倍是市場慣例,不是法律規定的比例。有些銀行用 1.1 倍,有些用 1.3 倍,看它對利率、年期與風險的評估;民間借貸的倍數則落差更大。法律只規定「超過最高限額的部分不受擔保」,至於要留多少緩衝,是雙方約定的事。
三、最重要的一句話:設定金額不等於你欠的錢
謄本上那個 1,200 萬,是擔保的上限,不是你的債務。你借 1,000 萬、還了 300 萬,你就欠 700 萬,跟謄本上寫多少無關。
這件事實務上會在三個場合造成誤會。
賣房子的時候。買方調謄本看到一個比行情還嚇人的數字,以為你負債累累。實際上要看的是清償證明或銀行的餘額證明,不是設定金額。
辦二胎的時候。第二順位的機構評估殘值,看的是第一順位的「實際餘額」,不是設定金額。所以第一胎設定 1.2 倍,不代表你的房子就被吃掉那麼多空間,但實務上部分機構會保守看待,這是可以溝通的。
家人看到的時候。這個最常見。長輩看到謄本上的數字直接嚇一跳,以為孩子在外面欠了一屁股債。
四、倍數不是免費的:登記費會跟著變多
抵押權設定登記的登記費,是按權利價值的千分之一計收,而抵押權設定的權利價值就是設定金額。
也就是說,借 1,000 萬如果設定 1,000 萬,登記費一萬元;設定 1,200 萬,登記費就是一萬二。多出來的兩千元是實實在在要付的錢。
這不是叫您去跟銀行殺倍數,銀行的授信條件通常沒得談,而是讓您知道報價單上那個數字是怎麼算出來的,不會覺得代書多收。
反過來說,倍數高也有對借款人有利的一面:日後如果要小額增貸,只要總額還在最高限額之內,有機會不必重新辦一次設定登記,省下再一次的登記規費與代書費,也不用重跑一次對保流程。
五、清償之後,別忘了那個天花板還在
最高限額抵押權有一個特性:它擔保的是「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」。所以就算你把錢還清了,只要抵押權沒有塗銷,那個限額仍然掛在你的房子上。
實務上這代表兩件事。第一,房子上還有一筆他項權利,賣房或再貸款時對方一定會要求先處理。第二,這個限額在確定之前,理論上還可以擔保後續發生的債權。
所以清償完成後,該做的是取得銀行的清償證明與塗銷同意書,把抵押權塗銷掉,讓謄本乾淨。這一步很多人拖著沒辦,等到要賣房才發現文件找不到、承辦分行也合併了。相關作法見抵押權塗銷說明。
六、民間借貸:倍數異常時要提高警覺
銀行的倍數有制度可循,民間借貸就要自己看清楚。以下幾種情況值得停下來問清楚:
設定倍數明顯偏高。1.2 倍是合理區間,如果對方要求設定到借款金額的 1.5 倍甚至兩倍,請要求對方具體說明那些額度是拿來擔保什麼。
設定金額和實拿金額差距太大。例如設定 300 萬,但扣掉各種「手續費」「代辦費」後你實際只拿到 200 萬。這種情況要把所有費用逐項列在書面上,不接受口頭說明。
要求先簽空白本票或交出印鑑證明正本。這跟設定倍數無關,但常常一起出現,一律拒絕。
依民法第 205 條規定,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,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(該修正條文自民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施行)。若對方開出的條件遠高於此,或用各種名目變相墊高成本,都應該提高警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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