先講結論:遺囑寫得再完整,如果沒有人負責把它做出來,就只是一張紙。遺囑執行人就是那個「負責做出來」的人。他的工作對象不是活著的繼承人,是已經不能再開口的立遺囑人:把往生者生前寫下的意思,一件一件變成登記、變成撥付、變成事實。

這篇講清楚四件事:遺囑執行人到底做什麼、為什麼沒有他遺囑常常做不下去、誰可以當、以及地政士為什麼是適合的人選。

一、遺囑執行人是什麼

民法第 1215 條寫得很白: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,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;他因職務所做的行為,視為繼承人的代理。白話講,從立遺囑人過世那一刻起,遺囑執行人就是遺囑的代言人,他拿著遺囑去辦事,法律上等於全體繼承人在辦事。

他具體要做的,依民法第 1212 條到第 1216 條大致是:

二、為什麼沒有執行人,遺囑常常做不下去

我們在事務所看過的情況,可以歸納成三種:

1. 沒人有立場去辦

遺囑寫「房子給小兒子、存款給女兒」,可是繼承登記和遺產稅申報要有人出面。大兒子分得少,他不動;小兒子想辦,其他人覺得他是為了自己。每個人都是利害關係人,每個人出面都有人不服。有執行人,出面的就是一個法律上中立的角色,這個問題直接消失。

2. 遺贈卡在繼承人手上

這是最常見的死結。遺囑把房子留給不是繼承人的人,例如孫子、媳婦、照顧多年的看護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23 條,遺贈的不動產要先辦繼承登記,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移轉登記。也就是說,房子要先過到繼承人名下,再由繼承人「配合」把它移給受遺贈人。繼承人不配合,受遺贈人只能上法院。

但同一條規則後段寫得很清楚:遺囑如果指定有遺囑執行人,辦畢遺囑執行人登記及繼承登記後,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即可,不必經過繼承人。只要遺囑裡有遺贈,就一定要指定執行人,否則往生者的心意會卡在最不想給的人手上。

受遺贈人是外籍人士,先確認國籍。不少長輩想把房子留給照顧多年的外籍看護,但外國人在台灣取得不動產採平等互惠原則(土地法第 18 條)。依內政部「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」,印尼、越南目前列為不互惠,這兩國籍的受遺贈人無法登記取得不動產;菲律賓、泰國屬有條件互惠(例如菲律賓籍只能取得部分大樓建物、泰國籍限居住或投資目的),能不能登記要個案確認。受遺贈人若是大陸地區人民,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67 條,遺贈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 萬元。遇到這類情況,遺囑可以改成遺贈現金,或寫明由遺囑執行人把房屋變賣後,將價金交給受遺贈人;這些都要在立遺囑時就先確認。

3. 遺囑本身被質疑

遺囑是不是本人寫的、寫的時候意識清不清楚、有沒有被誘導,這些事在人走了之後沒有人能作證。如果生前就把遺囑交由執行人保管,執行人知道遺囑怎麼來的、什麼時候立的、立的時候當事人的狀態,事後要爭執的空間就小很多。

三、誰可以當遺囑執行人

民法第 1209 條:遺囑人可以在遺囑裡直接指定執行人,也可以委託別人來指定。沒有指定的,依第 1211 條由親屬會議選定;親屬會議選不出來,利害關係人可以聲請法院指定。資格限制只有一條,第 1210 條:未成年人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擔任。

所以人選其實很自由:可以是家人,可以是朋友,也可以是律師、地政士這類專業人士。差別在於,找家人當執行人,等於把中立的位置交給一個利害關係人;遺囑分配一有落差,他就回到當事人的身分,執行人這個角色形同虛設。這是我們建議找不在繼承關係裡的人的原因。

報酬的部分,第 1211 條之 1 規定,除遺囑另有指定外,執行人得請求相當之報酬,數額由繼承人與執行人協議,協議不成由法院酌定。實務上最省事的做法,是在遺囑裡直接寫明執行人的報酬,例如固定金額或按遺產總額的比例,省掉事後協議。

四、地政士當執行人,做的是什麼

遺囑執行到最後,幾乎每一件都會走到我們本來就在做的事:

我們接執行人的案子,報酬按遺產總額分級(2,000 萬以下 8 萬、2,000 萬至 5,000 萬 15 萬、5,000 萬至 1 億 25 萬),數字公開在收費標準。律師常見的做法是按遺產總值的 1% 到 3% 計收,同樣一筆 3,000 萬的遺產就是 30 萬到 90 萬,本所是 15 萬。我們會建議把報酬直接寫進遺囑:報酬是往生者自己決定的,由遺產支付,繼承人沒有立場說我們多收。指定本所為執行人的,遺囑正本免費保管。

五、立遺囑的時候,順手把這三件事做好

  1. 指定執行人,並寫明報酬。一行字,決定遺囑能不能落實。
  2. 指定一個備位執行人。執行人可能比立遺囑人早走,或到時候不願意接。多寫一個名字,遺囑不會因此變孤兒。
  3. 正本交給執行人保管,並讓家人知道。民法第 1212 條規定保管人在繼承開始時要把遺囑交給執行人。鎖在抽屜裡沒人知道的遺囑,等於沒寫。

六、常見的三個問題

執行人可以指定繼承人之一嗎?

法律上可以,只要成年、沒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。但前面說過,他一坐上執行人的位子,其他繼承人看他就是「分得多的那個在辦」,中立性直接歸零。如果家裡關係單純、分配沒有爭議,指定長子或配偶沒有問題;分配一有落差,建議找外人。

執行人不做事、或做得有問題,換得掉嗎?

換得掉。民法第 1218 條: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,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親屬會議改選;由法院指定的,可以聲請法院另行指定。所以指定專業人士當執行人,不是把遺產交給他,他做不好一樣有人管。

可以指定兩個以上的執行人嗎?

可以。民法第 1217 條規定,執行人有數人時,執行職務以過半數決定,但遺囑另有表示的從其表示。實務上常見的安排是「一位專業人士加一位家人」,專業人士處理稅務與登記,家人處理家裡的事,遺囑裡寫明各自負責什麼,就不會互相卡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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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我們在這件事裡做什麼

我們是地政士,本業是登記。遺囑執行人這個角色,是把登記往前延伸到「往生者還在的時候」:生前協助把遺囑寫得能執行、指定執行人與報酬、保管正本;過世後依遺囑辦稅、辦登記、把東西交到該交的人手上。服務的對象是立遺囑的人,不是在世的繼承人,這一點我們從接案的第一天就講清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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